六种药品信息不得通过网站发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此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这一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并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