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安徽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购进验收管理、调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涵盖了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各个阶段,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使用单位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后方可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依法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责任。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管理制度。药监、卫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记录作为有关部门直接负责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药监部门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信用管理制度,将不依法安全、有效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为防止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流入使用单位,办法规定使用单位须建立采购限制制度、进货验收和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不得从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逐批验收;使用单位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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