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已三年时间了。随着医患双方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长,促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应对能力。目前,如何妥善处理医患关系,化解和处理医疗纠纷,防范医疗事故,已成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医学会的重点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探讨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难点、及对策,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处理医疗纠纷的水平,妥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总结了近三年来国内医疗纠纷的现状和特点,医疗纠纷法律诉讼中的一些问题,结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具体案例,组织有关专家举办“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高级培训班,望各有关单位组织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学习和交流。 一、参加对象 各医政部门有关人员,各医院有关领导、医务处及相关医务人员。
二、培训内容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处理对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案例分析,医疗事故的处理及法律适用,病案书写与医疗纠纷防范等。 三、授课专家 为确保培训班质量,由卫生部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人民法院法官、法律专家、有经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病案管理专家进行授课,并辅专家答疑和交流。 四、时间和地点 培训班4天,24学时,地点在广东珠海,时间拟定于在11月中旬。
五、收费及报名办法 会务费:800元(含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授予Ⅰ类继续教育学分8分。 请拟参加培训班的代表填好报名回执于2005年9月1日前传真或寄至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我们将根据回执情况尽快将第二轮正式通知发给您。 地 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 电 话:(010)65249989-1512 1513 传 真:(010)65137527 联系人:宋洪章 齐瑞瑞
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